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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影视产业发展,扩大影视产业规 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依法从事影视产业的企业(以 下简称影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影视产业”是指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 的生产、营销、放映、发行、后产品开发、设备技术服务、影视 场馆建设等相关产业形态的统称。 “影视企业” 是指影视节目拍摄、 制作、发行公司,影视工作室,影视服装、化妆、道具制作公司, 影视器材租赁公司,演员经纪公司,影视培训公司,剧本创作公 司,影视基地及影视相关配套企业等。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影视 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资额,包括建筑工程费(含摄影棚) 及影视特效、后期制作、高科技动漫制作设备等,不包括土地交 易、二次装修、相关税费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企业” (以下简称“本市影视企业” )是指在海口市辖区内注册且从业人 员 7 人(含)以上的影视企业。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在海口地区 因实际消费支出,包括食宿费、交通费、场地和设备租赁费、与 搭景有关的材料费、劳务费等所取得的本市企业自开或税务部门 代开的发票且内容真实。 第五条 — 2 — 支持影视企业落户。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影视企 业,自缴税年度起,按其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企 业所得税、增值税)给予 100%奖励。在此基础上,达到以下条件 的影视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一)1 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低于 2000 万 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400 万元; (二)1 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低于 1000 万 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三)1 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低于 500 万 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第六条 鼓励知名电影创作人(编剧、导演和演员)在本市 投资设立影视企业。电影作品票房累计达 20 亿元(含)以上的编 剧、导演和曾主演电影票房累计达 30 亿元(含)以上的演员,在 海口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公司并控股 2/3 以上,公 司名称须有“海口”字样,公司作为第一出品方拍摄的电影作品, 在电影片头出现公司名称或动态 LOGO 超过 3 秒且票房达 1 亿元 (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第七条 影视摄制从业人员奖励。本市影视企业在本市影视 剧摄制期间聘用的从业人员(演员、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 摄像、场景、化妆等) ,按照其酬金所得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市级 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第八条 支持影视企业拍摄。影视摄制单位(含境外)在本 市拍摄期间[含前期筹备和后期制作(特效除外) ]所发生的食宿 — 3 — (餐费按 50 元/人/天、住宿不含套房) 、交通(海口出具的每人 一次往返不含头等舱的机票、不含软卧铺的火车票) 、场地和设备 租赁等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给予 20%的补贴。 第九条 支持影视作品播映。影视企业拍摄的正面宣传展现 海口本土题材的电视作品在省级卫视(湖南卫视、浙江卫视、江 苏卫视、上海东方卫视、北京卫视)和中央电视台(1 套、8 套) 黄金时段(19 点至 21 点)首播,每集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每部奖励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电影作品在全国影院上映规模达 到 500 家(含)以上的,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拍摄的电影作品在中央电视 台(6 套)黄金时段(19 点至 21 点)首播,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进入电影院线上映并且票房达到 1 亿元(含)以上的, 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 150 万元;达到 3 亿元(含)以上,每部给 予一次性奖励 250 万元;达到 5 亿元(含)以上,每部给予一次 性奖励 350 万元。 第十条 影视作品获奖奖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 拍摄的影视作品,从海口申报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获 得华表奖、百花奖、金鸡奖,国际 A 类电影节最高奖的电影作品 和获得飞天奖、金鹰奖的电视作品,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第十一条 影视剧本创作奖励。反映海南题材影视剧本由本 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拍摄,其电影作品在全国影院上 映规模达到 500 家(含)以上,其电视剧作品在省级卫视(湖南 — 4 — 卫视、浙江卫视、江苏卫视、上海东方卫视、北京卫视)播出, 其网络电影或网络电视剧作品在知名视频网站(腾讯、爱奇艺、 优酷)播出,按剧本计税交易金额的 50%给予平台运营公司所签 约合作的编剧创作奖励,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举办电影首映式。本市影视企业作为出品方 拍摄的电影作品,在本市举办全国院线电影首映式,按实际发生 成本的 50%给予奖励,单场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非本市影 视企业出品的电影,按实际发生成本的 30%给予奖励,单场奖励 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影视企业参展办展。本市影视企业参加省级 影展、交易会,给予展位费 80%补贴,每场补贴金额不超过 80 万 元;参加国家级影展、交易会,给予展位费 100%补贴,每场补贴 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本市影视企业参加境外影视展会,给予展 位费 100%补贴,每场补贴金额不超过 120 万元。 本市影视企业在本市举办大型的影视展、影视论坛、影视赛 事等活动,由市级、省级影视主管部门单位主办的,给予场地租 金、布展费、宣传费等 60%补助,每场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由国家电影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作为指 导单位,给予场地租金、布展费、宣传费等 80%补助,每场补贴 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影视作品出口。本市影视企业出口的影视作 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并进行奖励,每部作 — 5 — 品给予 10 万元奖励,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投资影视产业项目。影视企业在我市投 资建设影视产业项目,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1000 万元 (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完成投入运营后,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额的 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影视企业引进人才。本市影视企业引进人才 符合条件的,按照省、市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享受住房补贴等待遇。 第十七条 支持影视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建设配套齐全,服 务完善,具有一定规模的影视基地。对在本市从事摄影棚租赁业 务的影视企业,主营业务面积达 10000 平方米(含)以上,且摄 影棚收入占本企业总营业收入 1/3 以上,按年度影视剧组租用摄 影棚的实际使用时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 1 元/平方米/天。 对在本市从事影视道具、服装、摄影器材等设备租赁业务的 影视企业,当年主营业务面积达 1000 平方米(含)以上,且收入 占本企业总营业收入 1/3 以上,按年度给予影视企业库房租房补 贴,补贴标准为 15 元/平方米/月,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 40 万元。 支持影视企业投资固定资产融资,影视企业投资本市影视产 业固定资产项目,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1000 万元(含) 以上的,项目建设完成投入运营后,给予申报企业 60%的贷款贴 息支持,贴息率不得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八条 支持后期制作公司建设。本市影视企业在本市从 事影视后期制作(剪辑、视效制作、声音制作、调光调色等) ,且 — 6 — 当年影视后期制作营业收入 500 万元(含)以上,占本企业总营 业收入 1/3 以上的影视企业,对所产生的电费实行 50%补贴,年 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九条 委托本市影视服务机构开展影视产业政策宣传 推介、影视产业招商和影视平台建设等工作;提供影视政策咨询、 影视项目落地协调等服务工作,承接市影视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 事项。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扶持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影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 年。鉴于原颁布实施的《海口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暂行规定》 《海 口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已于 2018 年 5 月 1 日期满失效,为保持政策延续性,本规定施行前,对影视产业扶 持的奖励皆参照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定。市影视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奖补资 金使用计划以及兑现条件。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 监督;市影视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及使用效果进行绩效检查评估,为市财政部门制定下一年度资金 预算提供依据。奖补影视企业自觉接受市影视主管部门、市审计 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海口市影视产业奖励申报指南 — 7 —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8 — 2020 年 5 月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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