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审批流程图(2022版)的通知》的通知.pdf
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 文件 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郑工改〔2022〕17 号 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 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工改组、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事项清单》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 年 9 月 15 日 — 1 — — 2 — 2022 年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事项清单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3 不收费 保留 《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豫发改环资 〔2017〕399 号)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 提出节能审查申请,应提交主管单位项目呈报文件、项目节能报 告、核准或审批类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备案类项目提供项目备案证明),以及项目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主管单位项目呈报 文件 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并在河南省投资项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事大厅填报项目相关信息。 主管单位项目呈报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 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性质、 1 市、区县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项目投资类别、项目所属行业、投资规模、起止年限及截至申请 (市)发展 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时的项目进展等);项目主要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 节能审查 目能耗情况和影响评价;对项目节能报告等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 改革部门 节能审查 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44 号)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 节能报告 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 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 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 消费 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报告及审核意 见(适用于重大项 目) 项目申请报告(含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 标方案) 市、县 (市)、航 2 空港区发 展改革部 门 企业投资 企业投资 项目核准 项目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项目用地预审与 选址意见书 — 3 — 申请文件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5 不收费 保留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 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 号) 第三条 项目单位在组织 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 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 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 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 2 号)第十 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 请报告。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 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 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 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一)城 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 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 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 的其他相关手续。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73 号) 第 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 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 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 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 负责。 — 4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1 不收费 保留 3 不收费 保留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自 2017 年 4 月 8 日起施行。) 第五 区县(市) 3 发展改革 部门 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 企业投资 企业投资 在线填报项目备案 项目备案 项目备案 基本信息表 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 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 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 工基本信息。 项目建议书审批申 请文件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 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 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 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2 年 10 月 31 日郑州市 4 市、区县 政府投资 政府投资 (市)发展 项目建议 项目建议 改革部门 书审批 书审批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项目建议书文本 一次会议通过 2018 年 11 月 29 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立项时,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 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项 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拟建内容、投资匡算和资金筹 措;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需要说明 的事项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 批申请文件 5 市、区县 政府投资 政府投资 (市) 项目可行 项目可行 发展改革 性研究报 性研究报 部门 告审批 告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 5 —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 已经 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 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 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2.《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省规 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应当经市投资主管部 门审核后上报。 1.国务院令第 712 号《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 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 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审批。 2.《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2 年 10 月 31 日郑州 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 年 11 月 29 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 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 正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自 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可 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建设规模和方案; (三)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四)工程选址及外部配套条件; (五)总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六)效益及环境影响评价; (七)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收费 标准 意见 不收费 保留 3 — 6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项目用地预审与 选址意见书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报告及审核意 见(适用于重大项 目) 法律、法规依据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2 年 10 月 31 日郑州市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一次会议通过 2018 年 11 月 29 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同时附具下列材料:(一)城 乡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二)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 提交项目法人组建方案;(三)项目招标、发包初步方案;(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 年 7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7 号发布 2004 年 10 月 29 日修订 2008 年 11 月 12 日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6 年 11 月 25 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 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 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 预审申请。 第十四条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 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 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 号) 第三条 项目单位在组织 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 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 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 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3 不收费 保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节能审查意见 第 44 号 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 (如为同一审批部 发布,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0 年 9 月 17 日颁布的《固 门出具的节能审查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意见,申请人只需 员会令第 6 号)同时废止。)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 提供节能审查意见 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 的名称、文号,不 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 再提交节能审查意 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 见的原件或复印 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 件) 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 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 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 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 6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市、区县 政府投资 政府投资 及概算审批申请文 2.《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8 年 11 月 29 日河南 (市)发展 项目初步 项目初步 件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 改革部门 设计审批 设计审批 改<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初 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第十 条 对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 — 7 — 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 算文本 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 — 8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5 不收费 保留 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 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 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 定:(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 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8 年 11 月 29 日河南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 改<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初步 设计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 年 8 月 27 日中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 市、区县 7 (市)生态 环境部门 建设项目 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 审批(非 评价文件 辐射类且 审批 编制报告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公布,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建设单位正式申请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 文件 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 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 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 系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 表的项 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 (送审版)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 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5 不收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 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 年 8 月 27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公布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 建设单位正式申请 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 文件 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 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建设项目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 环境影响 的内容。 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年 11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 审批(非 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 号发布 根据 2017 年 7 月 16 日《国务院关 辐射类且 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二章 第 编制报告 七条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 书的项 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送审版) 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 面、详细的评价 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 — 9 —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意见 — 10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环境影响报告书信 息公开说明材料、 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建设单位正式申请 文件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 审批(辐 环境影响报告表 射类报告 (送审版) 表)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5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02 年 10 月 28 日修订通过,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 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 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 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 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年 11 月 29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 号发布 根据 2017 年 7 月 16 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 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 不得开工建设。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 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9 号第八条 依法需要环保总局审 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总局提出 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 1 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 8 份,电子版一式 2 份;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 (备案制项目)1 份;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意见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设计审查申请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第十六条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 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设计文件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4 不收费 保留 6 不收费 增加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文件; 8 市、区县 特殊建设 特殊建设 (市)城乡 工程消防 工程消防 建设部门 设计审查 设计审查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 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文件 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 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 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 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 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超限高层 — 11 — 9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11 号) 超限高层 抗震设防的专项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市城乡建 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 查资料 设部门 抗震设防 抗震设防 河南省超限高层建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审批 审批 筑工程抗震设防专 (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 项审查申报表 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措施; — 12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5 不收费 保留 (三)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 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 验研究报告。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年 4 月 23 日第二次修正)第八 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 市、区县 10 (市) 城乡建设 部门 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 施工许可 核发 核准 房屋建筑工程提供 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不动产权证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 年 6 月 25 日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发布,根据 2018 年 9 月 28 日住房和城乡建 建设工程中标通知 书 设部令第 42 号修正)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四)已经确定施工 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 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 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施工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 年 6 月 25 日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发布,根据 2018 年 9 月 28 日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令第 42 号修正)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 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合格书(或图审 机构出具的图审合 格证明或专家对主 体结构安全性和建 筑物主要使用功能 论证的意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 年 6 月 25 日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发布,根据 2018 年 9 月 28 日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令第 42 号修正)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五)有满足施工需 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质量安全组织机构 及人员名册、危险 性较大工程清单及 方案、责任主体工 程质量终身责任承 诺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 年 6 月 25 日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发布,根据 2018 年 9 月 28 日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令第 42 号修正)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六) 有保证工程 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 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 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书 — 13 —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承诺书 《消防法》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 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 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 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 的,应当停止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 年 6 月 25 日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发布,根据 2018 年 9 月 28 日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令第 42 号修正)第四条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 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 14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 权 首次登记 (划拨) 市、县 (市)、上 11 街区自然 资源和规 不动产登 记 划部门 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 权 首次登记 (出让)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批表 第 63 号令已经 2015 年 6 月 29 日国土资源部第 3 次部务会议审 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委托书和受委托人 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身份证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权划拨决定书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供地方案的请示及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批复 (四)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含指界委托书和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 权籍调查法人证明) 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价款缴纳凭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 免征契税《税务事 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项通知书》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批表 第 63 号令,已经 2015 年 6 月 29 日国土资源部第 3 次部务会议 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委托书和受委托人 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身份证明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权出让合同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含指界委托书和 (四)其他必要材料。 权籍调查法人证明)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 土地出让金缴付凭证 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契税完税凭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 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1 550 元 意见 保留 1 550 元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 权首次登 记(租赁)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 批表 63 号令(已经 2015 年 6 月 29 日国土资源部第 3 次部务会议审议 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委托书和受委托人 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身份证明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契税完税凭证 1 550 元 意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含指界委托书和 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收费 标准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土地租赁合同 权籍调查法人证明)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 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 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 年 7 月 25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7 号发布 根据 2016 年 11 月 29 日国土 资源部令第 68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 市、区县 (市) 12 自然资源 和规划部 门 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用地预审 用地预审 申请报告 与选址意 与选址意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 见书核发 见书核发 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 15 — 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 等;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 保 七条 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明文件(营业执照、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 6 不收费 留, 建议 合并 — 16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证、 委托书、申请人身 法律、法规依据 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份证复印件等) 第九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 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部门初审意见,项 目所在县级国土资 源部门督促占补平 衡的承诺(原件) 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 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 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依据(项 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目建议书批复文 件、项目列入相关 第十一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规划文件或相关产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 业政策文件)及项 法规规定的条件; 目可研报告。其中,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的需提供项目列入 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 相关规划文件和符 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相关政策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文件 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 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 的土地利用总体规 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划图、土地利用现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 状图、占用和补划 永久基本农田示意 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图(包含城市周边 范围线)和现状图、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建设项目与城乡规 划关系图(控规批 复及图件或小城镇 规划、城市总体规 划图件或选址论证 报告。仅预审与规 划选址合并办理需 提供)、地类表、 宗地图 — 17 — 建设项目用地需要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的,提供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方案(涉及占用永 久基本农田的项 目,提供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暨永久基本农田补 划方案、省级组织 专家踏勘论证意 见)。没有用地控 制标准和超出用地 标准的项目提供集 约节约用地报告及 专家论证意见 项目统一代码(发 改部门网站截图打 印)和项目用地边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法律、法规依据 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6〕128 号 第二条 用地预 审阶段,不再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 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查,但建设单位必须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 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承诺督促落实。 收费 标准 意见 — 18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界拐点坐标表(坐 标要求 exl 表格或 CAD 格式)、占用 永久基本农田拐点 坐标表、补划永久 基本农田拐点坐标 表(2000 年国家大 地坐标系)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位法人证书或统一 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社会信用代码(单 三十次会议于 2007 年 10 月 28 日通过,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 独办理建设项目选 行。)第三十六条 址意见书时提供) 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 非建设单位法定代 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 表人申请办理的, 址意见书。 应当提交授权委托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 年 7 月 书和受委托人身份 30 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 证(单独办理建设 过,2010 年 7 月 30 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项目选址意见书时 公告第 34 号公布,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 提供) 第三十六条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 拟建项目的相关证 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 明文件(包含建设 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单位、项目性质、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 建设规模、选址意 选址申请书; 向等内容的选址申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请书,拟建项目的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相关证明文件和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6 不收费 保留 划选址论证情况), (单独办理建设项 目选址意见书时提 供) 建设项目与城乡规 划关系图(控规批 复及图件或小城镇 规划、城市总体规 划图件或选址论证 报告),(单独办 理建设项目选址意 见书时提供) 市、区县 (市) 13 自然资源 和规划部 — 19 — 门 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位法人证书或组织 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机构代码证 三十次会议于 2007 年 10 月 28 日通过,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 划拨类建 非建设单位法定代 行。)第三十七条 设用地规 表人申请办理的, 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 划许可 应当提交授权委托 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 书和受委托人身份 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 证 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 — 20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与选址意见书及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 年 7 月 件、附图 30 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过,2010 年 7 月 30 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 34 号公布,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 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 建设项目批准、核 准或者备案文件 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于 2007 年 10 月 28 日通过,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出让类建 设用地规 划许可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 直接核发 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 年 7 月 30 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 过,2010 年 7 月 30 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 34 号公布,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即时 办结 不收费 意见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第四十条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6 不收费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位法人证书或组织 (国务院令第 55 号) — 21 — 机构代码证 第二十条 非建设单位法定代 第二十一条 表人申请办理的, 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出让地转 应当提交授权委托 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让建设用 书和受委托人身份 三十次会议于 2007 年 10 月 28 日通过,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 地规划许 证 可 已生效的出让建设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 用地转让合同 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 原国有土地使用权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 《中 出让合同 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 行。)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原《建设用地规划 院令第 55 号)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 许可证》及附图、 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4.《郑州市城乡 意见 — 22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附件 规划管理条例》(2009 年 10 月 29 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6 不收费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5 年 10 月 22 日郑州市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郑州市人民代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或不动产权属证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正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未改变规划条件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 合同、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临时建设 用地规划 许可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 位法人证书或组织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机构代码证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非建设单位法定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 在 表人申请办理的, 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应当提交授权委托 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 书和受委托人身份 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 证 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 使用土地的证明文 件 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 年 7 月 30 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通过并颁布,2010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第五十条 在城市、镇 建设项目批准、核 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 准或备案文件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意见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2 不收费 意见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或组织 市、县(市) 14 自然资源 和规划部 门 机构代码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 非建设单位法定代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5 年 4 表人申请办理的,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应当提交授权委托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书和受委托人身份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 证 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 使用土地的证明文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 件 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建设项目批准、核 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准、备案文件 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 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 核发 (建设工程设计方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案、防空地下室设 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 计方案或城市地下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空间开发利用兼顾 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 人防要求设计方 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建设工程 (含临时 建设)规 建筑类建 设工程规 划许可 保留 案、园林绿化设计 方案) — 23 — 市政类建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 设工程规 位法人证书或组织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5 年 4 划许可 机构代码证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2 不收费 — 24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非建设单位法定代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表人申请办理的,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 应当提交授权委托 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 书和受委托人身份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 证 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市政类提供使用土 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地的权属证明文 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 件、用户类提供建 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 筑类建设工程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许可证 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 建设项目批准、核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准、备案文件 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交通类建 设工程规 划许可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2 不收费 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 位法人证书或组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5 年 机构代码证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非建设单位法定代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表人申请办理的,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 应当提交授权委托 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 书和受委托人身份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 证 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使用土地的证明文 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件 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 意见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建设项目批准、核 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 准、备案文件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 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 年 7 月 30 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通过并颁布,2010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 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 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 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25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 26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2 不收费 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5 年修正)(2009 年 10 月 29 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 过 2009 年 11 月 27 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5 年 10 月 22 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5 年 11 月 26 日河南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 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 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 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 规划;对区域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 报告;对区域市政管网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市政管网 承载能力评价报告。 临时建设 工程规划 许可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或组织 机构代码证 非建设单位法定代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5 年修正)(2009 年 10 月 29 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9 年 11 月 27 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5 年 10 月 22 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 意见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表人申请办理的,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5 年 11 月 26 日河南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设 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证件、建设工程设计 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依法需要水利、环保、文物等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应当 由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对违反水利、环保、文物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应当提交授权委托 书和受委托人身份 证 使用土地证明文件 建设项目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 绿地、树木申请表 市、县 15 (市)、上 街区园林 部门 工程建设 临时占用 城市绿化 用地审批 涉及城市 绿地、树 木审批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3 不收费 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 年 8 月 27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公布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 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 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 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 的内容。 — 27 —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2 年 4 月 26 日郑州市第十三 涉及工程建设类出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7 月 27 日 具以下之一:1.《建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8 次会议批准 设工程规划许可 2012 年 8 月 22 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 证》 (含附件附图) ;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申请砍伐、移植树木的,应 2.《建筑工程施工 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的;(二)发 许可证》(含附件 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三)危及人身、建 附图);3.市政府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的;(四)妨碍交通的;(五)树龄已达 会议纪要或批准文 更新期的;(六)密度过大需要间伐、间移的;(七)改造绿化 件和设计图 设施所必须的;(八)其他原因所必须的。 — 28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其它类(树木发生 严重病虫害已无法 挽救;树木危及人 身、建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安全的;树 木妨碍交通的;树 龄已达更新期的; 树木密度过大需要 间伐、间移的;改 造绿化设施所必须 的)需提供情况说 明、树木绿地位置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2 年 4 月 26 日郑州市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7 月 27 日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8 次会议批准 2012 年 8 月 22 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申请砍伐、移植树木的,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的;(二)发 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三)危及人身、建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的;(四)妨碍交通的;(五)树龄已达 更新期的;(六)密度过大需要间伐、间移的;(七)改造绿化 设施所必须的;(八)其他原因所必须的。 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年 11 月 4 日第五次修 建设工程 16 市文物部 文物保护 门 和考古许 可 市级文物 正)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 保 保护单位 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 留, 保护范围 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 子项 内其他建 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有无 设工程或 请示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 年 4 月 23 日修正)第 5 不收费 增加 者爆破、 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 需征 钻探、挖 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 求文 掘等作业 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 物局 审批 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 意见 系的内容。”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5 不收费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 物保发〔2006〕42 号) 第一条:“开展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 作,应严格履行以下工作程序(一)在工程建设的“项目建议书” 阶段,由文物考古机构收集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内文物分布 建设工程规划选址 情况,提出初步文物保护意见,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后向设 方案 计单位提交《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三)在工程建设的 “初步设计”阶段,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具有考古勘探资质 的单位,根据《文物调查工作报告》对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 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点进行勘探,向建设单位提交《考古勘探工 作报告》,提交前应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 文物勘探报告 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 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 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县级文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年 11 月 4 日第五次修 保护单位 正)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 — 29 — 市文物部 保护范围 门 内其他建 请示件 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 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 设工程或 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者爆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 年 4 月 23 日修正)第 意见 — 30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钻探、挖 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 掘等作业 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 审批 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 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 系的内容。”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 物保发〔2006〕42 号) 第一条:“开展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 作,应严格履行以下工作程序(一)在工程建设的“项目建议书” 阶段,由文物考古机构收集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内文物分布 建设工程规划选址 情况,提出初步文物保护意见,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后向设 方案 计单位提交《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三)在工程建设的 “初步设计”阶段,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具有考古勘探资质 的单位,根据《文物调查工作报告》对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 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点进行勘探,向建设单位提交《考古勘探工 作报告》,提交前应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 文物勘探报告 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 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 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5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 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 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 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 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 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 请示件 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 市文物部 门 市级文物 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 保护单位 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 建设控制 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 地带内建 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设工程设 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计方案审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 批 (文物保发〔2006〕42 号) 第一条:“开展基本建设工程中考 古工作,应严格履行以下工作程序(一)在工程建设的“项目建 议书”阶段,由文物考古机构收集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内文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物分布情况,提出初步文物保护意见,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 后向设计单位提交《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三)在工程 建设的“初步设计”阶段,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具有考古勘 — 31 — 探资质的单位,根据《文物调查工作报告》对建设项目涉及和影 响区域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点进行勘探,向建设单位提交《考古 勘探工作报告》,提交前应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意见 — 32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5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 文物勘探报告 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 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 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 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 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 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 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 省级文物 保护单位 市文物部 门 建设控制 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 请示件 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 地带内建 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 设工程设 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 计方案审 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 批 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 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文物保发〔2006〕42 号)第一条:开展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 作,应严格履行以下工作程序(一)在工程建设的“项目建议书” 意见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5 不收费 阶段,由文物考古机构收集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内文物分布 情况,提出初步文物保护意见,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后向设 计单位提交《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二)在工程建设的“可行 性研究”阶段,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文物考古机构,对建设 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进行专项考古调查,编制《文物调查工作报 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认可后提交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 (三) 在工程建设的“初步设计”阶段,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具有 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根据《文物调查工作报告》对建设项目涉 及和影响区域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点进行勘探,向建设单位提交 《考古勘探工作报告》,提交前应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 文物勘探报告 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 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 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县级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 保护单位 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 — 33 — 区县(市) 建设控制 文物部门 地带内建 申请书 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 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 设工程设 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 计方案审 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 意见 — 34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批 法律、法规依据 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 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 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 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 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 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物保发〔2006〕42 号)第一条:开展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 作,应严格履行以下工作程序(一)在工程建设的“项目建议书” 阶段,由文物考古机构收集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内文物分布 情况,提出初步文物保护意见,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后向设 计单位提交《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二)在工程建设的“可行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性研究”阶段,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文物考古机构,对建设 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进行专项考古调查,编制《文物调查工作报 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认可后提交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 (三) 在工程建设的“初步设计”阶段,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具有 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根据《文物调查工作报告》对建设项目涉 及和影响区域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点进行勘探,向建设单位提交 《考古勘探工作报告》,提交前应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五次修正) 文物勘探报告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 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3 不收费 保留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 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 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取水许可申请书 与第三者相关利害 市、区县 17 (市) 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 关系的说明及承诺 水利部门 取水单位或个人的 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单位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法人证、 — 3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和法定代表人的 身份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1 月 24 日国务 院第 123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 年 2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自 2006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 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令第 676 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1 月 24 日国务 院第 123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 年 2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自 2006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 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令第 676 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 年 4 月 9 日水利部令第 34 号发布 根据 2015 年 12 月 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47 号《水利 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12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49 号《水利部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 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36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1 月 24 日国务 院第 123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 年 2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自 2006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 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令第 676 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 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 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证报告书(论证表)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 年 4 月 9 日水利部令第 34 号发 布 根据 2015 年 12 月 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47 号 《水 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12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49 号《水利部关于废 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条《取水条例》第 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 材料包括:(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四)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 资源论证表 新建、改建或者扩 大入河排污口的,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 年 4 月 9 日水利部令第 34 号发布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 根据 2015 年 12 月 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47 号《水利 排污口退水的,水 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资源论证报告书 12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49 号《水利部关于废止 (表)中应当有专 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题论证分析,专家 《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 评审意见和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 中应有入河排污口 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设置或项目退水的 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明确结论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属于备案项目的, 提供在发改部门出 具的备案材料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1 月 24 日国务 院第 123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 年 2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自 2006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 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令第 676 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 有关备案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文件 项目建设立项文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或工程建设 方案 河道管理 市、区县 18 (市) 水利部门 洪水影响 评价审批 范围内建 设项目工 程建设方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防洪评价报告) 案审批 — 37 — 与第三方有利害关 系的,需提供相关 说明以及第三方的 承诺书或与第三方 签署的协议书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 年 4 月 3 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 号发布 根据 2017 年 12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49 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 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 文件: (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 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 年 4 月 3 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 号发布 根据 2017 年 12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49 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 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 文件: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 报告。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 年 4 月 3 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 号发布 根据 2017 年 12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49 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 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 事权益;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3 不收费 保留 — 38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建设单位申请文件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 年 4 月 3 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 号发布 根据 2017 年 12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49 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 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 文件: (1)申请书; 项目建设立项文件 非防洪建 设项目洪 水影响评 价报告审 批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或工程建设 方案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防洪评价报告)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 年 4 月 3 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 号发布 根据 2017 年 12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49 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 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 文件: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 年 4 月 3 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 号发布 根据 2017 年 12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49 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 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 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 年 4 月 3 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 号发布 根据 2017 年 12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49 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 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 文件: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 报告。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3 不收费 意见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与第三方有利害关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 年 4 月 3 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 号发布 根据 2017 年 12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49 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 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 事权益; 系的,需提供相关 说明以及第三方的 承诺书或与第三方 签署的协议书 若涉及与第三方有 利害关系的,申请 人需提交与第三方 的协商意见或第三 方承诺意见书 市、区县 19 (市) 水利部门 河道管理 河道管理 范围内有 范围内有 关活动 关活动 (不含河 (不含河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 道采砂) 道采砂) 关活动审批的请示 审批 审批 文件 — 39 — 拟开展的河道管理 范围内有关活动方 案文本及相关图纸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3 不收费 保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水利部门进行河 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 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 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 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2.《河道管理范 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 年 4 月 3 日水利部、国 家计委水政[1992]7 号发布 根据 2017 年 12 月 22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49 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 定》修正)第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内容为:(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 年 4 月 3 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 号发布 根据 2017 年 12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49 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 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 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 年 4 月 3 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 号发布 根据 2017 年 12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49 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 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 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 40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 年 6 月 10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 号发布 根据 2018 年 3 月 19 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条 河 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 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 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 有关活动对河道及 有关规定》(1992 年 4 月 3 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 防洪安全影响评价 号发布 报告 根据 2017 年 12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49 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建 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 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 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 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 报告。 单位证明文件(企 业营业执照或组织 机构代码证或项目 法人组建方案文 件) 收费 标准 意见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市、区县 20 (市) 水利部门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生产建设 生产建设 项目水土 项目水土 保持方案 保持方案 审批 审批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申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 年 8 月 27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公布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 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 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 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 的内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方案报告 — 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 年 6 月 29 日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12 月 25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0 年 1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 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 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 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 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 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 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 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 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 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3 不收费 保留 — 42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5 不收费 保留 3 不收费 保留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 请 市、区县 21 (市)生态 环境部门 入河排污 入河排污 口的设置 口的设置 和扩大审 和扩大审 核 核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 年 11 月 30 日水利部公布, 或相关说明材料: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 12 月 16 日水利部令第 47 包括法定主管部门 号修改公布 。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对本建设项目立项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 的批复意见,不需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要法定主管部门进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 行立项批复的,应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 提供相应的其他同 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 意建设的证明材料 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 证报告 请示文件 市、区县 22 (市) 水利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 年 1 月 7 日水利部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 水建〔1998〕16 号印发 复文件(按规定可 2014 年 8 月 19 日水利部令第 46 号修改 2016 年 8 月 1 日水利部 令第 48 号第二次修改 2017 年 12 月 22 日水利部令第 49 号第三 水利基建 水利基建 直接编制初步设计 项目初步 项目初步 的除外) 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 工程项目的初步设 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 审批 审批 计报告(含概算附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 件、设计图册、地 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 质报告) 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 经项目审批部门出 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 次修改)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具的专家审查意见 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2.初步设计报告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5 不收费 保留 1 不收费 保留 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 部电办〔1993〕113 号)编制。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 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 与第三方有利害关 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 系的协商或承诺 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 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 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 年 12 月 18 日水利 23 市、区县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 (市)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 水利部门 验收 验收 部令第 30 号发布 2014 年 8 月 19 日水利部令第 46 号第一次修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改 2016 年 8 月 1 日水利部令第 48 号第二次修改 2017 年 12 月 22 日水利部令第 49 号第三次修改)第三十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 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 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市、县 24 (市)、上 街区气象 部门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 雷电防护 雷电防护 装置设计 装置设计 审核和竣 — 43 — 工验收 审核 审核申请表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 号)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雷电防护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 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44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设计中所采用的防 雷产品相关说明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 验收申请表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 图纸等技术资料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1 不收费 保留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 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 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 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 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 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雷电防护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 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 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 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 雷电防护 程的雷电防护管理。 装置竣工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 37 号令) 验收 雷电防护产品出厂 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 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 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 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雷电防护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 的大型项目。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新建、扩建、改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 建设工程避免危害 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 气象探测环境行政 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 许可申请表 25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2 不收费 保留 5 不收费 保留 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新建、扩建、改建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在气象辝探 建设工程与气象探 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 新建、扩 新建、扩 测设施或观测场的 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 建、改建 建、改建 相对位置示意图 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 市气象部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 申请人身份证,委 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和管机构书面同意或 门 避免危害 避免危害 托代理的,应出具 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气象探测 气象探测 委托协议 环境初审 环境初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 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9 号)第五条:“申请人提交以下材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 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新建、扩建上、改建建 他组织的,还应当 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申请人身 提交新建、改建、 份信息;(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 扩建建设工程概况 测场 的相对位置示意图;(四)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 和规划总平面图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新建、扩建、改建建设 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 市、区县 (市)上街 — 45 — 26 区、航空港 区、高新 区、经开区 人防部门 应建防空 新建民用 地下室的 建筑防空 民用建筑 地下室同 项目报建 步建设审 审批 批 施工许可阶段申请 表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00 号);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办法》 (豫人防〔2021〕27 号 ) ; 证(附件中无总平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制度 图的、应提供总平 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防 〔2021〕20 号)附件 2 图) 1.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申请表(原件扫描件, — 46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经审查合格防空地 必要,建设单位提供): 下室施工图设计文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无总平新建民用面图的,应提供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3 不收费 保留 7 不收费 保 件、平战转换方案、 总平面图): 及施工图审查意见 3.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设审批并计文件、平战功能 符合易地建设条件 转换方案及其施工图民用建筑审查意见; 的材料(防空地下 4.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材料。 室易地建设费缴纳 5.质量监督手续申请材料。 凭证) 质量监督材料 市、县(市) 上街区、航 27 空港区、高 新区、经开 区人防部 门 城市地下 城市地下 交通干线 交通干线 及其他地 及其他地 下工程兼 下工程兼 顾人民防 顾人民防 空需要审 空需要审 查 查 施工许可阶段申请 表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00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证(附件中无总平 图的、应提供总平 图)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办法》 (豫人防〔2021〕27 号 ) ; 市、县 涉路施工 占用、挖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制度 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防 〔2021〕20 号)附件 2 1.城市单建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同步建设审查申请表(附 经审查合格防空地 下室施工图设计文 件 8,原件扫描件,必要,建设单位提供) 件、平战转换方案、 2.经审查合格的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平战 及施工图审查意见 转换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内部共享,缺失由建设单 位提供) 符合易地建设条件 的材料(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费缴纳 凭证) 质量监督材料 28 号); 河南省普通干线公 3.总平面图(内部共享,缺失由建设单 位提供) 4.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材料(原件扫描件,必要,建设单位提供) 。 5.质量监督手续申请材料。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 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经 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市)、上 活动审批 掘公路、 街区交通 公路用地 运输主管 或者使公 部门 路改线审 批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路涉路施工许可申 请书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留,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 建议 该建设工程批复文 件 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 39、 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 42、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 43 整 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 合为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 涉路 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 施工 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活动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 审批 建设单位身份材料 (包括企业单位营 业执照或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授权 委托书、受委托人 身份证) 符合有关技术标 准、规范要求的设 计和施工方案 保障公路、公路附 属设施质量和安全 的技术评价报告 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 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在公路用 地范围内 — 47 — 架设埋设 管道、电 缆等设 施,或者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 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河南省普通干线公 路涉路施工许可申 请书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 保 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 留, 该建设工程批复文 件 建设单位身份材料 (企业单位营业执 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 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 7 不收费 建议 39、 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 42、 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 43 整 — 48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利用公路 桥梁、公 路隧道、 涵洞铺设 电缆等设 施的许可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照或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授权委托 书、受委托人身份 证) 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合为 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涉路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 施工 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 活动 电缆等设施。” 审批 符合有关技术标 准、规范要求的设 计和施工方案 保障公路、公路附 属设施质量和安全 的技术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 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 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 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 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河南省普通干线公 路涉路施工许可申 请书 公路建筑 控制区内 埋设管 线、电缆 等设施许 可 该建设工程批复文 件 建设单位身份材料 (企业单位营业执 照或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授权委托 书、受委托人身份 证) 符合有关技术标 准、规范要求的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 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 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 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 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 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 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 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 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 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 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 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7 不收费 保 留, 建议 39、 42、 43 整 合为 涉路 施工 活动 审批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5 不收费 保留 计和施工方案 保障公路、公路附 属设施质量和安全 的技术评价报告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 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施工许可申请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市、区县 29 (市)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公路建设 公路建设 项目施工 项目施工 许可 许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对建设资金落实情 况的审计意见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 年 12 月 21 日由交通部发布,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 门关于征地的批复 或者控制性用地的 批复 正,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各合同段 的施工单位和监理 单位名单、合同价 情况 应当报备的资格预 审报告、招标文件 和评标报告 — 49 — 已办理的质量监督 手续材料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 全措施的材料 根据 2015 年 6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11 号《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 2 次修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 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二)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 价情况; (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 50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图设计文件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 复 (市)交通 运输主管 部门 不收费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 4 月第二次修订)第 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 准的,不得使用。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2 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港 施工图设 30 2 意见 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 建设项目 市、区县 收费 标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 水运工程 计审批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32 号)第十六 报送水运工程建设 公路建设 项目施工图设计的 项目设计 请示 审批 保 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 留, 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 子项 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四、《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 名称 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44 号)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 需核 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 实 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 变更预算及对比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第二十八 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 工程设计 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 原勘察设计图纸、 变更审批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 设计变更图纸 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 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 工程设计变更请示 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2 不收费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3 不收费 保留 1 不收费 保留 交工验收报告 市、区县 31 (市)交通 运输主管 部门 公路建设 公路建设 项目竣工 项目竣工 验收 验收 项目执行报告、设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 计工作报告、施工 发[2010]65 号) 总结报告和监理工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作报告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 的有关批复文件 包括: 档案、环保等单项 1.交工验收报告; 验收意见 土地使用证或建设 用地批复文件 竣工决算的核备意 见、审计报告及认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定意见 市、县 32 (市)、上 市政公用 街区自来 设施报装 — 51 — 水公司 自来水用 户新装报 装申请 建筑许可证明文件 (不动产权证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施工许可证) 2010 年 6 月 25 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通过,2010 年 11 月 26 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本条例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1993 年 8 月 27 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4 年 6 月 23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以及 1996 年 10 月 31 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 年 1 月 16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 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和 2000 年 10 月 26 日郑州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郑州市城市供水 — 52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 8 号,1996 年 10 月 08 日 实施)第十八条:“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应向供电企业 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 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 用电规划等,并依照供电企业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及 办理所需手续。” 1 不收费 保留 《建筑工程规划许 可证》及配套费交 款凭证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第 183 号令) 经 2017 年 11 月 8 日省政府第 142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供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应当签订用热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 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 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1 不收费 保留 《建筑工程规划许 可证》及配套费交 款凭证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公布,2010 年 10 月 19 日国务院第 129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010 年 10 月 19 日国务院第 129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 年 11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583 号公布,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根 据 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公布的《国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6 年 2 月 6 日起施 1 不收费 保留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新增自来水用户和需要过户、销户或 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向城市供水单位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 年 3 月 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 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 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 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市、县 (市)、上 街区供电 公司 市、县 (市)、上 街区热力 公司 市、县 (市)、上 街区燃气 公司 电力用户 报装 供热用户 报装 燃气用户 报装(住 宅类) 项目建设单位营业 执照或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产权证明(或国有 土地使用证和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1 不收费 保留 行)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 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 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6.1.3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压力级制的选 综合管线图、小区 庭院总平图、建筑 的平立剖面图 择,应根据燃气供应来源,用户的用气量及其分布、地形地貌、 管材设备供应条件、施工和运行等因素,经过多方案比较,择优 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文案。城镇燃气干管的布置,应 根据用户用量及其分布,全面规划,宜按逐步形成环状管网供气 进行设计。 规划总平面图 地上单体工程弱电 平面图、地下车库 河南省通 信管理局 郑州市通 通信报装 弱 电桥架平面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 条例》(国务院令第 291 号公布, 住宅建设项目光纤 国务院令第 653 号、第 666 修订)第四十 五条; 2. 《住宅区 到户通信设施工程 和住宅建筑内 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 计规范(GB50846— 设 计文件 2012)》 3. 《房屋建筑宽带网络设 施技术标准(DBJ41/090)》;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宅区 宽带网络 查机构岀具的《光 设施建设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 〔2016) 12 号) 信发展管 理办公室 — 53 — 纤 到户通信设施 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意见书》 — 54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5 不收费 保留 2 沥青主干 保 道 955.99 元/平米、 留, 沥青次干 子项 道 557.48 元/平米、 需征 沥青区支 求城 路 管部 387.63/ 平米、六 门意 角人行道 见, 板 119.4 是否 元/平米、 拆除、移动城镇排 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申请表 因工程建 因工程建 营业执照、法人身 设需要拆 设需要拆 份证明、委托书和 除、改动、 除、改动、 委托人身份证明 (市)、上 迁移供 迁移供 工程建设项目初步 街区城市 水、排水 水、排水 设计批复立项批复 管理部门 与污水处 与污水处 红线图 理设施审 理设施审 规划部门关于排水 核 核 管位迁移书面意见 市、县 33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 158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正)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 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 施。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 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 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 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建筑物与市政排水 设施平面图、刨面 图及技术参数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申请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市、县 (市)、上 街区城市 管理部门 市政设施 建设类审 批 证或规划部门批复 挖掘城市 道路许可 文件 施工图纸技术设计 材料 公司申请的,企业 营业执照、法人身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98 号,根 据 2019 年 3 月 24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三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 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 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 掘。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四角人行 包括 道板 临时 168.32 元 /平米、土 占用 人行道 城市 53.01 元/ 平米、侧 道路 石 61.9 元 许可 /平米 份证、委托书和委 托人身份证 污水排入城镇排水 管网许可申请表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 网、专用检测井、 污水排放口位置和 口径的图纸及说明 等材料 市、县 34 (市)、上 街区城市 管理部门 城镇污水 城镇污水 排入排水 排入排水 管网许可 管网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 年 1 月 22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1 号发布)第七条:“申 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按规定建设污水预 处理设施的材料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 报告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 55 — 排水许可申请受理 之日前一个月内由 具有计量认证资质 的水质检测机构出 具的排水水质、水 量检测报告;拟排 放污水的排水户提 交水质、水量预测 报告 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 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 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5 不收费 保留 — 56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意见 4 不收费 增加 5 不收费 保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 名录的排水户应当 提供已安装的主要 水污染物排放自动 监测设备材料 公司申请的,企业 营业执照、法人身 份证、委托书和委 托人身份证 建筑垃圾排放单位 与运输单位签订的 运输合同 场地使用权佐证材 料 市、县 35 (市)、上 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 街区城市 排放许可 排放许可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排放)申请表 管理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12 号,2009 年 1 月 29 日予 以修改)附件第 101 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新建工程、装修工 程、道路工程的工 程图纸 36 涉及国家 涉及国家 市国家安 安全事项 安全事项 全部门 的建设项 的建设项 目审批 目审批 审查申请(申请单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2008 年 7 月 31 日河南省人 位名称、土地位置、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0 号)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本条例 宗地图编号、土地 第四条所列建设项目审查的内容包括: 面积、土地用途、 (一)选址和场所的用途; 申请事由)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立项选 址阶段) 材料名称 土地使用权挂牌出 让文件(适用于本 土地竞拍)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5 不收费 (四)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申请方统一信用代 码证、营业执照或 组织机构代码证,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 件(适用于土地竞 拍) 原土地产权资料 (适用于土地转移 变更) 涉及的变更、转移 合同和政府相关批 文(适用于土地转 移变更) 涉及土地双方的统 一信用代码证、营 业执照或组织机构 代码证、身份证复 印件(适用于土地 转移变更) — 57 — 涉及国家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2008 年 7 月 31 日河南省人 安全事项 建设项目许可申请书 的建设项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0 号)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本条例 目审批 (包括项目单位统 第四条所列建设项目审查的内容包括: (建设工 一信用代码证、营 (一)选址和场所的用途; 程规划许 业执照或组织机构 意见 — 58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可阶段)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代码证,申请人身 份证复印件) (二)通信、监控、音响、报警、查验等系统和卫星广播电视地 建设项目投资性 质、使用功能、地 理位置及周边环境 说明文件(不动产 证、项目备案确认 书或立项批复) 37 市应急管 理部门 收费 标准 5 不收费 6 不收费 意见 面接收设备设施的技术保卫措施的规划设计; (三)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网络的技术保卫方案; (四)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 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 号)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范围内的 1:500 总 平面图 建设项目整体规划设 计方案或内部智能化 集成系统、办公自动 化系统、信息网络系 统等设计方案 涉及国家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 安全事项 安全事项竣工验收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2008 年 7 月 31 日河南省人 的建设项 表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0 号)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技术保 目审批 卫设施作为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纳入项目预算,统一规划、设 (工程竣 技术保卫具体方案 计和施工。项目竣工后,经国家安全机关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工验收阶 落实情况报告 段) 其他非煤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 年 12 矿山、其 矿山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根据 2015 年 4 月 2 他危险化 项目安全 审查申请表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 学品生 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审批、核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 产、储存、 审查 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 其他非煤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保留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其他金属 (采矿许可证) 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 冶炼建设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 料 项目安全 质证书 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审查 设计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6 不收费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 价报告 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 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 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危险化学 品生产、 储存建设 项目安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45 号 目安全设施设计审 2012 年 1 月 30 日公布)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 查申请书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 目安全设施设计审 (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 查申请文件 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 — 59 — 设施设计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 审查 质材料文件 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 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专篇 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意见 — 60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6 不收费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 年 1 月 30 日 目安全设施设计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公布,根据 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 查申请书 危险化学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 目安全设施设计审 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 查申请文件 品生产、 建设项目简易程序 储存建设 申请报告 项目安全 建设项目批准、核 设施设计 准或者备案文件和 审查(简 规划文件 易程序)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 —适用于 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加油站建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 设项目 质材料文件 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 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 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 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报告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专篇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四十条 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 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 意见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6 不收费 6 不收费 意见 程序和内容。 其他金属 冶炼建设 项目安全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 年 12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根据 2015 年 4 月 2 申请表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 建设项目审批、核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 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设计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 质材料文件 设施设计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 价报告 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 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 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61 — 38 市应急管 理部门 危险化学 危险化学 品生产、 品生产、 储存建设 储存建设 项目安全 项目安全 条件审查 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 年 1 月 30 日 目安全条件审查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公布,根据 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 请书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 目安全条件审查申 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 请文件 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保留 — 62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报告 法律、法规依据 收费 标准 意见 5 不收费 保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批准、核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 准或备案文件和规 件); 划文件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 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 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建设项目实施申请 39 在景区内 在景区内 表 郑州市黄 占用土 占用土 企业营业执照、税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2009 年 6 月 17 日公布, 河生态旅 地、建设 地、建设 务登记证、组织机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82 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景区内进 房屋或从 构代码证等其他资 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质证书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占用土地、建设房屋或从事其他工程建 游风景区 房屋或从 管理委员 事其他工 事其他工 会 程建设活 程建设活 动的审核 动的审核 (市)自然 资源和规 划部门 联合验收 负责人身份证 非建设单位法定代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5 年修正本)》((2009 年 10 保 表人申请办理的, 月 29 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 留, 建设工程 应当提交授权委托 过 根据 2015 年 10 月 22 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规划核实 书和受委托人身份 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证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检查 《建设工程竣工规 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核验 市、区县 40 设;” 5 不收费 建设 用地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法律、法规依据 划核实测绘报告》 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 并入 (1.建筑类建设工 规划核实申请: 建设 程的竣工规划核实 (一)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 工程 测绘报告应当包括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 现状竣工地形图和 (三)放验线资料; 核 测绘成果、总平面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实。 图、分册图;2.市 政管线工程的竣工 规划核实测绘报告 应当包括建设工程 验线报告、竣工规 划核实成果等;3. 市政道路工程的竣 工规划核实测绘报 告应当包括测量成 果数据表、测绘成 果图和竣工规划核 实总结报告。)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 市、县(市) 上街区、航 — 63 — 空港区、高 新区、经开 区人防部 门 人防工程 竣工验收 核实 意见 材料名称 验收报告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 设费缴纳凭证 规划核实测绘报告 1、《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 《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 制度 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防 〔2021〕20 号)附件 2 1.测绘成果(内部共享); 2.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和安装质量检测报告(内部共享); 3.人防工程竣工图(内部共享); 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补缴防空地空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需要提供易地建设费缴纳凭证); 5 不收费 — 64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7 不收费 5.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需要提供防空地下室易地 建设费缴纳凭证。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 验收申请表 市、区县 (市)城乡 建设部门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 报告 消防验收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 程竣工图纸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报告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 市、区县 建设工程 (市)城乡 竣工验收 建设部门 消防备案 程竣工图纸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备案表 市、县 (市)、上 用水竣工 街区自来 验收 水公司 市、县 用电竣工 郑州自来水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用户报 装工程验收单 竣工资料一套(竣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 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 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 于其他建设工程。 1998 年 5 月 1 日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修订。《给水 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 8 号,1996 年 10 月 08 日 即时 办结 不收费 2 不收费 3 不收费 意见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工图纸、电气设备 实施)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向供电企业提出工程 街区供电 出厂合格证书、电 竣工报告,报告应包括: 公司 气设备交接试验记 1.工程竣工图及说明; (市)、上 验收 录)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2 不收费 5 不收费 2.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 3.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 4.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 5.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6.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 7.供电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或记录。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 GB50242-2002,200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第 3.1.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 市、县 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 (市)、上 供暖竣工 设计蓝图及设计变 街区热力 验收 更 公司 通知单。 《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经 2015 年 7 月 8 日市人 民政府第 2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条 供热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与 竣工验收。 供热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燃气报警器合格证 市、县 — 65 — (市)、上 燃气工程 明、质检报告 街区燃气 竣工验收 (燃气)工程竣工 公司 报告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3.2.1-3.2.2 意见 — 66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5 不收费 2 不收费 燃气报警器、机械 送排风、紧急切断 系统联试联调验收 报告。(此项设计 文件有要求的须提 供) 河南省通 信管理局 郑州市通 信发展管 通信工程竣工图纸 通信竣工 验收 通信工程竣工验收 报告 理办公室 《河南省电信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 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 号)、河 南省住建厅等九部门《河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豫建质安〔2019〕19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 年 8 月 27 日中 市、县 (市)、上 街区城建 档案管理 机构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公布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 档案验收 审查表 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 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 的内容。 意见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61 号,自 1997 年 12 月施行,2001 年 7 月 4 日修正)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 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 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第八条 列 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 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 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九条 建设 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 件。 建设工程档案自查 报告 2.《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3 基本规定: 3.0.4 建设单位应按下列流程开展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验收、 移交等工作:6 在组织竣工验收前,提请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 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不得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3.0.7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工程文件的立 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工 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必须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7 工程档案验收与移交:7.0.1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 案接收范围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工程档 案进行预验收。7.0.2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进行档案预验收时, — 67 — 应查验下列主要内容:1 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全面反映 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2 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 合本规范的规定;6 电子档案格式、载体等符合要求”。 收费 标准 意见 — 68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 备案 市、区县 41 (市)城乡 建设部门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 规划部门出具的认 可文件或者准许使 用文件(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书) 年 4 月 4 日建设部令第 78 号发布,根据 2009 年 10 月 19 日《住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 验收合格的证明文 件;市政工程项目 隧道工程需消防验 收合格证明文件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 程质量保修书 竣工验收 备案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核实认可文件 房屋建筑 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 收费 标准 2 不收费 意见 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 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 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 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 保留 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规划部门出具的认 可文件或者准许使 用文件(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 验收合格的证明文 件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 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 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5 日内, 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 不收费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5 不收费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 程质量保修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仅限住宅工程) 住宅质量说明书 (仅限住宅工程)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核实认可文件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市、县(市) 上街区、航 空港区、高 新区、经开 区人防部 门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 25 次常务会议通过,于 郑州市人防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表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7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证 2000 年 1 月 30 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 2017 年 10 月 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 2019 年 4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714 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2019 年 4 月 23 日, 单独修建 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的人民防 工程阶段性验收报 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告(主体结构工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 安装工程) 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空工程竣 工验收备 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14 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 — 69 — 人防工程平战转换 预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人防工程面积测绘 报告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防护(防化)设备 产品和安装质量检 测报告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 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 意见 — 70 — 序 号 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工程质量保修书 格文件; 人防工程主体结构 检测报告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承诺时 限(工作 日) 收费 标准 2 不收费 意见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人防工程竣工图 (总说明、总平面 图、平时平面图、 战时平面图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市、县 (市)、上 街区城市 管理部门 城镇排水 与污水处 理设施竣 工验收备 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应当由规划、环 保等部门出具的认 可文件或者准许使 用文件 法律规定应当由公 安消防部门出具的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 场所和其他特殊建 设工程验收合格的 证明文件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1 号,2013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 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 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 程质量保修书 注:承诺时限仅指行政审批的时限,技术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检测验收、现场踏勘、专家论证、技术性服务、听证以及材料补正等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 批时限。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 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 年9 月15 日印发